國立東華大學系所教師自行辦理採購一萬元以下圖書作業規定
依據93年6月16日核定之「國立東華大學圖書館使用規則」第三十條規定訂定
一、適用範圍:經系所單位主管同意所屬教師以該系所圖書經費即時採購圖書。
二、適用資料:所謂「圖書」包括紙本圖書與視聽資料。紙本圖書需具合法版權,視聽出版品須具公開播映授權(見外盒、內裝標示,或具書面證明),圖書館無法典藏未附公開播映授權之視聽資料。
三、教師於購買前請先確認所欲採購圖書:1.未在各系所當年度所薦購書單內。2.不是本校圖書館已有或正在採購中之館藏(請上本校圖書館網頁確認)。
四、教師如有必要購買二手圖書,得依個案辦理;但有嚴重污損或購買人簽名或贈與購買人者,圖書館得拒絕收藏。
五、教師於訂購圖書時,應儘快將圖書清單(包含書名、ISBN、作者、出版社、出版年、價格及圖書館是否已有典藏等資料)通知系所,系所收到清單後,應立即將電子檔e-mail至圖書館,並註明為自行購買。圖書館須於十月十五日前接獲相關資料,逾期無法受理。
六、辦理核銷:
(一)教師須於返校一個月內將圖書、清單及發票繳交系所進行核銷,逾期而無特殊理由者,系所得不受理。並須依會計室相關規定期限核銷完畢,逾期無法受理。
(二)系所自行依相關規定以系所零用金方式辦理請購及核銷事宜。核銷程序如下:系所將圖書、清單(列出圖書書名、作者、出版社、出版年及價格)及黏存單送至圖書館點收,在圖書館確認無誤並蓋章後,將黏存單送回系所辦公室處理,並列帳於該系所之圖書經費中。書籍之運費則由系所業務經費支出。
七、本規定經圖書、通信與資訊服務委員會通過,並陳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